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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斯科 00:00:00一、因公被派出国外、境外工作或学习,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党员,不向国外、境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有的时间虽然超过半年,但工作流动性大的考察人员,亦不向国外、境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上述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。
二、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,时间超过一年的,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派出部门党组织。
三、因私临时请假出国、出境的党员,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和出国、出境定居的党员,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从出国、出境之日起,停止其组织生活,停收党费。其中,短期请假出国、出境办理私事和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,其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。长期出国、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国、出境超过假期(含续假)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,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区委组织部保存备查。
四、公派到国外、境外的党员叛逃、出走或逾期不归,其党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五、党员因私事出国、出境,党籍可按下列办法处理:
1、对出国、出境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,在其出国、出境后,应停止其党籍。
2、党员出国、出境,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,应按党章规定,办理退党手续。
3、出国、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,不再办理转正手续,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。
4、出国、出境定居的党员,若干年后又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,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。回国后表现好,可以重新入党。
5、党员如期归国,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、出境期间的情况。党组织也要主动了解他们在国外、境外的表现情况。如无问题,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
6、党员超过假期回国,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,经审查理由正当,又无问题的,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对无故超假半年左右的,或有一般性错误的,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待本人有了认识时,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,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,应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7、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,学成回国后,经过了解,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,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如果是预备党员,在国外期间表现好,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,可按期转正。
六、凡因出国、出境停止组织生活,回国后经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,党龄应连续计算,并按规定补交其出国、出境期间的党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