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在英美法系之下,理论上绝大部分的案子(但是,不包含其他非罪责认定的範围)是採无罪推定论(presumed innocent)。但是很不幸的是,在美国的非移民的签证政策之下,却是採取有罪推定论。就是,每一位申请商务,观光或学生签证前往美国的人都被假设为有移民的企图,除非申请人证明並非如此。 |
所以在申请非移民签证的时候,申请的一方是否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,支持「非移民企图」,就变得相对重要。例如,工作稳定(公务人员或是在同一单位服务时间超过两年)、婚姻状况、年纪、財力、之前入境美国的记录等等,便是重要的可供参考的证据。准备足够的证据,推翻有罪推定,或许是比较好的策略。
为了取得签证,申请人必需证明其在台湾有强烈的约束力,能迫使他们在行程结束后离开美国。有必要的话,签证官会请您提出文件以说明您在台湾的情况。建议儘量携带如以下所列的各种有利文件(中英文皆可)以证明确实是合法申办签证:
全户户籍誊本
財力证明,如银行对帐单、存摺、税单、或不动产权状
在职证明,员工证,公司名片
学生证、成绩单
所得税扣缴凭单
有关这趟行程的资料,行程表
如果是商务行程,请带美国公司的邀请函
公司负责人请带公司登记证、执照及最近的税单
结婚证书
小孩的申请可以提供出生证明、学校成绩单、父母的財力证明及护照。